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 張育 美代理人 劉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6年5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0日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古│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6年3月29日│440,450元│FA一九三0九一│張育││1│ 兆柱 ││││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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