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詠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