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466號聲請人 劉宗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施萬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施萬典之債權人,於同年4月11日向本院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惟查被繼承人施萬典死亡之時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路○○○○號,有本院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施萬典繼承開始時住所地既設於臺中市,依首揭說明,其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即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