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9號聲請人 曾雅芬 相對人 鄭國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8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又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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