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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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24號聲明人丁○○即繼承人庚○○上二人之甲○○法定代理人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乙○○○
戊○○己○○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父 鍾大松 及其兄 鍾崇賢 之除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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