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國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