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13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父母 劉文恭 、 劉謝玷 及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如因故不能提出,請書立切結書代之,逾期的未提出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