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77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方文獻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或現仍持續履約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