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