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46號
被 告 林美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美玲失火燒燬瓦斯爐、廚具、排油煙機、櫥櫃門、天花板、壁
磚,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