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70號
原   告 蔡謝金枝
複代理人   王紀東
被   告  陳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
佰貳拾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750元(145,
500÷2=72,750),有原告提出之系爭1、2樓建物登記
謄本、2樓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系爭1、2樓房屋100年房屋
稅繳款書影本一件在卷足佐,因此,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為1,000元。經查,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2,320元,
有收據一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向原告溢收訴訟費用1,320
元,本院爰依前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將上開溢收之1,320元
裁定返還原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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