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零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佰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