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4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乙○○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