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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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94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電信城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並無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應徵費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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