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7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前一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縣○○鄉○○村○○路嘉人巷五弄一四號)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