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莊雅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義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丁○○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義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義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3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