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代理人 林培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7,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