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44號聲請人 陳依萍 相對人 金旭 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金旭「城」,其與本票記載金旭「誠」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 金旭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