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丙○○、壬○○、癸○.○○、甲○○、丁○○、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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