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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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鴻禧 清潔工程行即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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