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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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0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原審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四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諭知原告之訴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空言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貴志
法官黃聰明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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