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