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2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王姳涵

被告 魏肅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2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以三期為限,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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