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蔡尚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家祥┌───────────────────────────────────────────────────┐│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0至ND00-0000000│股票│6│6,000│面額壹││││││││仟股│├──┼───────────────┼──────────────┼────┼───┼────┼───┤│002│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0至ND00-0000000│股票│150│150,000│面額壹││││││││仟股│├──┼───────────────┼──────────────┼────┼───┼────┼───┤│003│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至ND00-000000│股票│5│5,000│面額壹││││││││仟股│├──┼───────────────┼──────────────┼────┼───┼────┼───┤│004│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至ND00-000000│股票│6│6,000│面額壹││││││││仟股│├──┼───────────────┼──────────────┼────┼───┼────┼───┤│005│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E00-000000│股票│1│10,000│面額壹││││││││萬股│├──┼───────────────┼──────────────┼────┼───┼────┼───┤│006│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0│股票│1│700│面額不││││││││定股│├──┼───────────────┼──────────────┼────┼───┼────┼───┤│007│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0│股票│1│44│面額不││││││││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