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清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清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照片105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清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斷。聲請人認係應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尚有未合,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但持有上開毒品足以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暨被告之其他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除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且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第二級毒品MDMA20顆(驗前淨│鑑驗用罄部分,│││重7.66公克,取樣0.04公克,│既已滅失,自無│││驗餘淨重7.62公克│庸再予以宣告沒││││收│├──┼─────────────┼───────┤│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64包(米│鑑驗用罄部分,│││白色細結晶62包,含包裝袋62│既已滅失,自無│││只,驗前淨重72.8470公克,│庸再予以宣告沒│││取樣0.0581公克,驗餘淨重│收。包裝袋64只│││72.7889公克,純度為97.1%│因無法與毒品析│││,純質淨重70.7344公克;白│離,亦予宣告沒│││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只,│收。│││驗前淨重0.444公克,取樣0.││││215公克,驗餘淨重0.4225公││││克,純度為95.6%,純質淨重││││0.4245公克)││├──┼─────────────┼───────┤│3│第三級毒品Methylone共13包│鑑驗用罄部分,│││(含包裝袋13只,驗前淨重│既已滅失,自無│││3.289公克,取樣0.01公克,│庸再予以宣告沒│││驗餘淨重3.279公克)│收。包裝袋13只││││,因無法與毒品││││析離,亦予宣告││││沒收。│└──┴─────────────┴───────┘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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