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債權人越南久益有限公司即CHIUYIVIETNAMCO.,LTD法定代理人 朱國生 債務人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越南盾壹拾壹億零捌佰捌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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