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段樹丁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銘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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