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江和龍
張姿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林冠亨 律師被告 何文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