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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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貴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智貴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定刑時,業經受刑人併就定刑範圍陳述無意見,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執行卷附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12.22107.01.08105.04~105.0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92、93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92、9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1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706號判決日期111.04.07111.04.07111.10.14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7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5.11111.05.11111.11.23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66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6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27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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