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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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 王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劉馥瑄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3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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