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41號抗告人 石宗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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