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

原告 郭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漢鎮李連春林寶蓮郭爾荃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73萬556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萬77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1萬969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怡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