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譽修選任辯護人薛維平律師
陳令軒律師被告 陳建融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