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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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儷月
陳文棟
共送達代收人 黃月娟
再審被告 陳吳進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吳進治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