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儷月
       陳文棟
      共送達代收人  黃月娟
再審被告   陳吳進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吳進治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