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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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
債權人塞納河畔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崇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3」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一、債務人許崇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