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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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百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廖隆田共同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被告宏逸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梁國鐘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被告太基商業社
世峰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之代表人 徐櫻芷 被告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春裕 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文玉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蘇家宏 律師被告 王瑞珍 被告心齊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張嘉祥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 律師被告明聳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游景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 律師
曾郁榮 律師被告常圓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余嘉兆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 律師被告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張書木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戴一帆 律師被告通氧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劉振華 被告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龍月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係誤載,應更正為「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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