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重字第2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