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4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SebastianKhlert上列原告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6018936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有下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106年11月13日起訴狀第1點至第6點何項是訴之聲明?何項是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訴訟標的為何?並應說明訴訟類型(應說明其請求判決之事項究係撤銷訴訟、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及聲明對應需要法院裁判之原因事實又為何?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原告確認上開問題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確認起訴聲明,並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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