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6「罪名」欄關於「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均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6「罪名」欄關於「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均顯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