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685號
原告 鍾碧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玉妹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