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685號

原告 鍾碧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玉妹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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