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0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除字第6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93年4月15日│9,342元│0000000││││司 李泰賢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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