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上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