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0年度城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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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以出租猥褻漫畫之方法供人觀覽,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漫畫壹佰陸拾玖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者,引用如附件外,犯罪事實欄另須補充:被告甲○○雇用店員
吳惠蘋 (未經起訴),二人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連續公然陳列猥褻漫畫並
以出租之方法供人觀覽。所犯法條欄另須補充:被告與吳惠蘋二人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散佈猥褻物品罪。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其等先後多次公然陳列及以出租之方法供人觀覽猥褻漫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