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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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DUONG(越南籍,中譯名:陳文陽)選任辯護人 翁松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88號、第5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DUONG(陳文陽)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TRANVANDUONG(越南籍,中譯名:陳文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常有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因工作薪水不多,已經成為逃逸外籍移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108年5月6日起羈押,並於108年8月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否認有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並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於羈押前已成為逃逸外籍勞工,此經被告陳述在卷(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56號卷第15頁),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其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虞。綜上,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將來之審判程序得予順利進行,是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故被告應自108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