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告 陳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宦川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宦川應將占用臺中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時之土地交易價額為準。然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1條約定土地標示所載247、220-2地號土地之面積,與該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面積不符,是原告應陳報本件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範圍,是否為系爭租約第1條所載之土地分割前全部面積?如本件請求範圍尚包含自247、220-2地號土地分割所增加之247-1、220-4地號土地,並請提出247-1、220-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憑核算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王宦川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