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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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46號原告 陳增煌
一、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起訴之「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認定原告起訴之對象及請求為如何之判決,無得據以依法審理,亦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應同時對被告提出繕本或影本),記載下列事項:
㈠表明起訴之當事人(即被告)。
㈡表明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規定計算之裁判費)。若原告仍不知應繳納裁判費之數額者,則仍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倘若勝訴時,可獲得之利益為何),以供本院裁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之數額。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第一、二項所列載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佳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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