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9號上訴人 楊賴玉春 被上訴人 賴進傳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被上訴人 馬仲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8萬2,736元,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存卷可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吳美蒼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