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0,53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於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50,533元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8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