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犯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四四號(本院案號: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罰金減為新臺幣十三萬三仟八佰三十八元,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鏈鋸一台、鐵杖一支等扣案物,因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