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2月22日起至134年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450,000元③13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14年2月25日③101年2月2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20,38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3件、約定書3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47│雜│56.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247-3│雜│15.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圍│├──┼─┼──────┼────┼────┼─┼─┼─┼─┼─┼─┤│001│60│臺南市東區小│臺南市東│2層樓房│32│32│10│76│平│全│││0│東路254巷○○○區○○段│加強磚造│.8│.8│.7│.4│方│││││號│247地號││3│3│7│3│公││││││││││││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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